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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服务
图书馆图书损坏遗失赔偿办法

图书馆图书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避免书刊损坏、丢失,特制订本办法。

1.借书时,请读者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缺页、划线、污损、损坏等情况,检查书标及条形码是否完整,如有上述情况,请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加盖印章,以免在还书时承担责任。

2. 所借书刊如有勾划、圈点、批注、污损等情况,每一页赔款1.00元(外文图书每页5.00元);如上述情况超过10页(含10页),则必须赔偿原书,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.00元;无法偿还图书,请参照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并交回原书。丢失、破损条形码赔款2.00元。

3. 凡故意拆散、剪裁、撕页者,一页须赔款5.00元,超过5页(含5页)一律按原书价格5倍罚款,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.00元,同时进行通报批评。

4.未办手续、私自携书离开图书馆者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处理。本馆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、暂停图书借阅证件使用权限6个月、通报读者所在单位、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。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送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
5.遗失图书处理条款:(每种情况均须交纳图书加工费每册5元)

赔偿原书:要求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、ISBN、出版年限与原书一致。

遗失或损坏的图书在购买不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时, 按下列规定赔偿:

中文图书:

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3倍(1种1册图书5倍);

1981年— —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;

198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5倍;

成套书按总价格的2倍。

外文原版图书:

原价的10倍。

6.若在赔偿后30天内找回原书,可持原书办理退款手续(图书加工费不予退还),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缴纳逾期滞纳金(逾期滞纳金同逾期费标准)。超过30天不予退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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